无障碍的理念

三、变相隔绝限制社会参与

      人们必须重新检讨把残障人看成“病人”的观念。我们并且应认真考虑,是否是这一种观念,使到他人已漠视残障人的行动权和设施使用权,把各种对残障人有障碍的环境习以为常?结果社会竟然忽略了残障人士也有独立生活的意愿、能力和权力,并且抹杀了残障人寻求独立生活的意愿、能力与权力。尚且,社会已因此无形中剥夺了残障人其他方面的能力与权力。

        随着科技的进步,房屋建筑与城市规划的经验累积以及引进科技进一步带来了各方面设备的改进,这有助落实无障碍的理念,使到残障人士越来越加强了原本具备的独立生活与自由行动的能力。可是,如果一个社区的环境规划或者房屋硬体建设,忘记了规划和建设必须适合社会中每一份子、忽略了无障碍环境的理念,那么,它依然会使残障人士寸步难行。长期以来,是这一种忽略,使到许多残障人士不能和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投入社会,令残障人变相的受到隔绝和失去自由。事实上,也就是由于目前这种普遍有障碍的环境对老弱病残都不友善,也对残障同胞投入社会形成了很大程度的阻扰,才会迫使不少残障同胞因此而悲观,名副其实固步自封。不幸是有相当部分的人又已习惯了缺乏思考,把这种有障碍的环境错认为是“适合每一个人”的“理所当然”,这才会使到残障人行动不便。更不幸的是社会上有很大部分的人忽略了这一切阻扰是人为的,反而对一系列的不良阻碍习以为常,这又反过来强化了人民形成传统的一种观念,加深了人们以为残障人无能的负面印象:错视残障人士为“病人”或者“废人”。这种误解,更进一步的阻挡了人们让残障人尝试投入各领域活动的机会,这使到“隔绝”成为残障人士的必然命运。

        而实际上,我们争取在全球每一个社区实现无障碍环境的奋斗,并不只是为了残障人士,而是为了全人类。第一、没有任何社会成员理当为了环境设计忽略和藐视他们的存在而受到孤立、隔绝,变相了失去了行动自由。其他人类更没有理由坐视他们动弹不得。第二、没有任何人应睁着眼去接受别人失去生活的尊严,包括教育、工作、正常社交在内的各种基本权力都因此受到威胁。第三、在有障碍的环境限制下可能受到伤害的并不只是残障人士,而是包括每一个人,他们是孕妇、儿童、老年人、中风或受伤的短期残障病患,以及任何行动不便人士;即使是一个四肢发达,五官健全的人,也可能会由于工作关系,而遭遇不便。
        以上三点说明了,争取无障碍环境是基于人权、人道、人类需要与人类发展的立场。


真相如何?


        当然,在人类社会的成员中,没有任何一个小社群比残障人士更深切感受到,这个环境是一个忽略了他们的存在而设计的有障碍环境。这种环境,使残障人行动不便,也因此由此而强化了人们把他们错视为“病人”的误解。这是如何的不公平?造成残障人士的痛苦?

        由于环境设计忽视了残障人士的存在,障碍重重隔绝了残障人士与社会的互动,加上传统观念对残障同胞作了不公正的定位,使残障人士能够独立生活的程度更为降低,这已是一种不公平,剥削了残障人士参与社会以及公平竞争的机会。

交通:公共车站与车子,包括学生车,都是缺乏附加设施,未装置与残障人乘客相适应的设施。公路、公共场所与建筑物有太多地方都是残障同胞去不成的地方,如此一来,便破坏了残障人的教育、工作、社交、休闲以及人生阅历的机会。有障碍环境,是残障人行动自由的最大限制。

教育:有障碍的环境使到残障人上学和受教育都受到了限制,许多残障同胞不能上中学的原因都不是由于懒惰和愚笨,而是由于父母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每天用电单车载着因长大而重量增加的孩子,尤其是较贫穷的家庭更没有能力让残障孩子到距离家门远的中学就读。而学校的环境并未适合残障人士的行动,也令他们一再遭遇上课的困难的挫折,后果是他们不能像他人一般完善学习、培养听、读、写的能力。

就业:失去完整的教育机会,使到残障人士面对困局。语文训练、文字训练、沟通训练、思考训练、计算训练以至技能训练不足的障碍,几乎是全面的影响残障人的就业机会。许多工作是他们难以胜任的,残障人也缺乏与他人竞争的信心。加上有许多地方的工作环境,设计时亦是未曾考虑到就业者之中会出现残障人,由此残障人的职业发展机会与经济收入都较其他人少,残障人在就业方面比其他人迂上更多的限制与打击。 

社会:教育与就业机会的限制,也影响了残障人生的社会地位,以至影响日常的社交能力和社交范围。学校与工作地点是人们在成长过程中与人认识、沟通、建立人际关系的起点。当残障人在这人生两个的重要阶段都无法完整的投入,甚至被限制了范围(首要问题不在进入工作环境),其隔绝之严重可想而知。即使是受过高深教育与拥有专业知识的残障人士,其社交活动,也一样会受到比其他人来得相当大的程度的隔绝,他们无法克服交通和建筑设施的障碍。这是社会忽略了残障人士使用权造成的障碍。

心理:心理学家 Maslow 和 Mittleman 以为人类的心理健康,必须符合以下的标准:
(一)安全感;(二)充份了解自我,并能恰当评价自我的能力;(三)生活理想与目标切合实际;(四)和周围环境保持良好接触;(五)保持自身人格完整与和谐;(六)具备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七)保持适度与良好的人际关系;(八)在集体允许的前提下,有限制发展自己的个性;(九)在社会规范的范围内,适度满足个人的基本要求。这里必须声明,心里健康失衡并不是残障人士专有,这是会发生在每个人身上的现象。但是,残障人在教育、就业和社会三方面的机会比其他人易于失调,则是使得残障人的心理健康更易受到摧残的原因。某一些残障人生的自卑、自我压郁,以至患上焦躁症都是由于社会建设的设施,令他们动弹不得。

休闲:相对于生理没有缺陷的其他人士,残障人缺乏休闲与娱乐的机会。由于许多公共场所的设计,以至交通设施无法满足无障碍的条件,残障人生失去了进入许多的公众场所的方便。无形中,这也是限制了休闲和玩乐的机会。在这压力之下,如果一个残障人生心理封闭,接受了传统的观念,把自己也当成“病人”看待,他能够寻求休闲娱乐的空间就更狭窄了,他可能被迫自闭,出入活动的空间只剩下家里或其他极有限的范围。教育条件与社会交往的限制,又是另一种影响残障人休闲与娱乐的条件,往往束缚了残障人士的娱乐类别与层次,使到他们能选择的休闲与娱乐范围都更为缩小。

感情:当教育、就业、社会、心理、休闲等几个方面都受到消极的打击,残障人生的恋爱与婚姻生活,也经常受到影响。残障人士的恋爱与婚姻生活亦比其他人的恋爱与婚姻生活加多了一重的挑战。残障人士必须找到愿意与他们的行动状态相适应的伴侣,同时亦需面对双方家人和亲友;双方家人亲友以至整个社会对于其婚后互相适应的能力,以及家庭生活能力,都可能有不当的疑问。

政治:由于生活压力,残障人不是比他人加倍的奔波,就是过于局限一隅。遭受上述各方面压力,尤其是很多部分残障人士的教育水平障碍,令残障人士往往无法像社会中其他的少数社群一般集思广义。他们缺乏时间和机会个别思考或聚会讨论本身的社会地位以至身为公民权力的课题。残障人作为少数而难以集中的力量,也令他们不容易建立完整的管道,去运用社会监督与发言的权力,或者去影响施政者的立法及实施。并且,他们的力量已经分散,大部分残障人的阶级地位又不高,也因此就难以让不同党派重视他们的影响力。残障社群位处弱势社群的地位,比起其他弱势社群的呼声并不强劲,对他们是一种政治障碍。这一种地位,反过来使得上述许多不利情况的改善进程,迄今缓慢而缺乏助力。

        事实上,所有残障人在上述几方面课题的完整发展与权力都受到侵蛀。在残障人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想法,存在了对上述几个方面的经理与感受差别;尤其是那些自幼残障者与成长后在意外或病患后残障者之间,是存在着差别的。也因此,残障人之间的沟通也不可能全盘一致。但是正如我们一开始时所声明的:今日世界的残障人所一致要求的,其实是一个有助根本上解决问题、合乎全人类需要的方案。全人类应同意:打破把残障人当成“病人”加以限制和隔绝的观念,并且取消支持上述错误观念的环境障碍。目前社会依旧四处可见对老弱病残都不友善的环境设施,这种设施得以维持是使得残障人落后于他人的其中一个最大理由,也就是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偏差。当人们用无障碍环境的理念,取代现今这一处处为残障人设障的环境,则不只有助残障人,也将帮助到来自每一家庭的孕妇、老人、病人、儿童、伤患,以至一切行动不方便者,仍然都会从中受惠。让每一个人由幼到老都拥有更广阔的人权空间,并且促使残障人在社会上发挥更大的劳动力,是符合每一种社会制度的需要的。

 “又是一道窄门??
  虽然处处有洗手间,可是处处都是进退两难。”

谁把他“困禁”在社会之外?

 

重温历史文件:

    本文摘录自马来西亚有史以来第一份由残障人士所写的残障人问题备忘录的一部分:〈解决问题的必要〉。备忘录的四位选写人有三位是失明者,他们是Godfrey Ooi、钱炳光和金能华,另一位是轮椅使用者陈环湖。这份备忘录获得七个残障团体的签名支持。

    1.  政府经常忽略残障人士的问题,原因是:
    a.  一般上认为,我们的人口之中,只有一巴仙是残障人士,而在这些少数人身上花费一大笔钱,是不合乎经济的。

    这种想法,并非真实。有关我国残障者人数的官方统计,是基于一项在一九五八年所完成的样本调查;而这份调查,早在当时已被指为不正确。我们把它们与联合国在一九八一年,所估计的七巴仙作比较时,这项统计的正确性更值得质疑。

    马来西亚国民大学一名社会科学家依斯迈教授有谈及这项统计。他于一九八一年在国际残障人年里的国家会议,所交出的一篇论文指出:

    “最后一次为收集马来西亚半岛残障人士资料所作的调查,是在一九五八年。这份资料已不被认为可以代表今天的残障人士……按照一九五八年的调查,残障人士的范畴……在总人口中占一巴仙。另一方面,联合国估计,残障者人数在发展中国家,占总人口的七巴仙。”

    在同一项会议的另一篇论文,福利主席拿督阿南估计,如果我们纳入老人,痼疾患者,以及身体虚弱者,十人之中,有一位是残障人士。

   在缺乏更新的残障者人数的调查之下,将数目推算至超过一巴仙,应该是合理的。保守的估计,可将数目定在五巴仙之间。即是在国内,廿人之中有一位是残障人士。

   若我们接受这项估计,便可知道,国内有相当大数目的公民,有使用公共设施和休闲场所的困难。由于这些难题,许多这类公民不能就业,不能过具生产和独力的生活。因为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社会正无意中建立一道道围墙,阻止了这些残障人士达致目标。一般认为,残障人士的需要,是慈善,该由一些机构,尤其是那些自愿团体,或由残障人士本身的家人,充份的给予供应。因此,认为残障人士便不必独自使用公共设施及休闲场所。我们认为这种态度是不合乎经济及心理需要的。由机构供应残障人士所需的费用是有限的。将他们与社会的主流隔离,是违反我国亦采用的联合国条例31//123 中所表达的目标。若他们尽量与社会主流合为一,对整个国家,特别是他们本身,心理上是较健康,因此,唯有让残障人士自已使用公共设施和休闲场所,才能获得经济及社会上的独立。

     2.  解决公共设施的便利问题,不只是协助残障人士。虽然实际上,这些问题是残障人士迫切需要解决的,将惠及其他一些公民,包括老人、痼疾患者,身材矮小者等……。

   对轮椅使用者很重要的滑走台,对老人,瘫痪者,以及心脏情况欠佳者而言,也同样有用。有盖沟渠不仅令失明者感安全,它也令小孩及视力欠佳的人安全。让轮椅使用者易于操纵的公共电话及电梯按扭,对身体矮小的人也同样方便。如果考虑了这些需要,就能知道,有相当大数目的非残障公民,也将因便利问题的解决而受惠。

    3.  一般人都认为,要改善我们的环境及公共设施,以让残障者较易使用,将花费一大笔钱。然而,这论点是毫无根据的。新加坡工艺学院指出,要实行为残障人士所作的建议,实际的费用只占总建筑费的一巴仙。如果能了解,这额外的一巴仙建筑费,将惠及我们总人口的五巴仙残障人士,以及包括五巴仙的一些其他公民,显然的这项额外的费用是很合理的。

    4.  改善公共设施来便利残障者,可给予他们独立的流动能力,大大增添他们的就业机会,使他们成为富生产力和有用的公民。因此,用来教育他们使他们恢复正常生活所花的费用,也算合理了。

    5.  再者,从社会及经济观点看,改善公共设施的额外开支是正碓的。身为国家公民,残障人士纳税的事实(无论直接和间接),显示他们有权享用迄今仍无法享用的一些设施。应该强调的是,我们并非求额外的特权,而只是要求能有机会施行全民(无论残障或非残障人士)的基本权利。

 

(原载:光华日报 26-10-1993 副刊,原译者王琛发)


上一页 |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