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的实践

一、 联合国观点

        这一时代的国家机构所要携手合作的主题,是让残障人在各领域都能充份参与及拥有平等地位。

        联合国大会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召开的第四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48/96议案《残障人机会均等准则》,其中指定:国家应采用一些措施,以消除实际中存在着有碍于参与的因素,这些措施包括制定标准及指南,并考虑立法律机制,以确保各个地区的住屋、建筑、公共交通服务及其他运输方式、街道和其他户外环境等方面的措施,都会有相应的保证。

        《残障人机会均等准则》又指出一般的立法与政策原则:

        在制订无障碍功能标准与定额时,应咨询残障人组织的意见。在地方上的公共建设项目开始规划的阶级,残障人组织既应该参与其设计过程,从而确保在最大的程度上实现无障碍的功能。

        《残障人机会均等准则》这一决议,其实延续了在这之前,多次联合国会议的观点。在此之前的一九九一年,驻奥地利维也拿大联合国社会发展与人道主义事物中心,出版了《建立和发展残障人工作:国家协调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的指南原则》。《准则》即是根据《指导原则》这份文件之内容精神,推展文件中所建议的原则。而《指导原则》,其实是一九九零年,北京召开发展中国家残障人事物国家协调委员会的作用与功能国际会议的决议。而这项决议,又其实是延续了一九八二年《关于残障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精神与指导思想。

        《指导原则》的第一章第八节提及了全世界有五亿残障人口,其中百份之八十,生活在发展中国家。而第二章第二十六节提及,这些国家约百份之五十的人口,包括残障人的家庭及亲属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受到不利影响。文件因此建议,各国政府有必要建立或加强一个有关事物的协调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当成本国的首要任务。

        细说从头,九十年代的变化,源于八十年代国际上反省残障人课题分呼声。

        联合国在一九八一年宣布该年是国际残障人士年,并把一九八三年到一九九二年宣布为联合国残障人十年,鼓励残障人发展自动组织及促进公共意识。在这十年中,人们开始关注残障人遇到的是环境障碍与社会参与的公平权力问题,而不幸的是,世界上存在了系列的偏见与误解,造成人们的眼光通常仅是侧重在认为残障人是需要特殊照顾的一群。

        有关设立各国委员会贯彻上述目标的最早构型,其思想根源,也就是一九八一年的世界行动纲领。其实,联合国的一系列决议与活动正好反映国际社会反省。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残障课题,已达致新的共识,承认残障人作为社会人的重要性。八十年代被视为是一个需要新的社会政策和意识,以及调整各国针对残障课题的规划的时期,以便加强残疾预防以及促进和确保残障人权益。有关课题也在这一年正式列为国际关注的主题。在联合国成员决议一九八一年是国际残障人士年之后,这一年期间的先后,包括了我国马来西亚在内的几乎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建立了国家级的委员会,各国配合了同一个主题,推动相关活动。联合国国际残障人士年的目标,不只是为了激发起世纪各国关注残障人的社会身份与社会认同,以及这一课题所涉及的连锁影响;其实,这一主题的确定,也标志了国际上开始认同,人类已达到需要调整思想的时代。当陈旧的观念被实践说明是片面与不适用,人们已有必要将残障人课题的看法正式从旧的思想模式转化。人们有必要理解残障人的真正需要,结合社会与经济的利益,以及从人权、人类发展等等角度其省思其中的现实问题以及趋势。为了促进人们对整个国际与人类观点进行反省与探讨,联合国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

        在一九八一这一年期间发动了全世界的关注与推动相关活动之后,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成员国对残障人课题,形成了更进一步的理解与看法。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联合国大会37/52号决议通过了《关于残障人的世界行动纲领》,这份纲领即是代表了新的思想获得国际认同的成果。纲领的决议要求各会员国都必须各自建立能发挥良好、有效作用的残障人事务国家协调委员会,或者类似的机构,以实现纲领内所规定的目标。

        有关纲领,是针对世界各国的残障人课题,拟定一个属于全球层次以至各国内部可行的解决途径。

        《关于残障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确认:应当用整体的全面的观点,而不是局部的观点来处理与残障人相关的课题。

        纲领的精神在于:它标志了代表人民的各国政府都同意世界人类不应再片面的以为残障课题是医药或慈善。

      在国家计划条规和优先项目的基础上,除了鼓励采取有效的预防残障与康复措施,亦应实现残障人充份参与社会生活与发展的目标,包括实现残障人与一般人平等的目标。

        纲领认为,有必要去建立起国家协调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去观察和跟踪、协调各部门及各非政府组织,进行与纲领相关的目标。

        纲领亦认为,建立的国家协调委员会或者类似的机构,必须获得各涉及的官方机构,尤其是残障人组织的参与。而且,这一个机构,必须有管道通达最高层的决策人。

        一直到今天,纲领的内容,依然是世界各国推动残障人课题的根据。一九九零年联合国在北京召开题为发展中国家残障人工作;国家协调委员会的作用与职能的国际会议,与会代表一致认为:

        我们认为《世界行动纲领》反映了社会思想观念上的重大变化,是新的社会设计的重要体现。这种新的社会设计的本思想基础,基于人人都有享受平等机会和自由的权利。《世界行动纲领》反映了在残疾人问题上的思想调整,改变了过去单纯注重医疗与慈善方面的片面作法,转向注重如何使残疾人有能力、实力。该纲领为实现有残疾的人作为具有充分权利和责任的公民参与社会的未来开辟了道路。因此,《世界行动纲领》应成为九十年代以及以后行动的宝贵的指导方针。我们完全赞成《世界行动纲领》为推动残疾人工作的全球性活动,特别是提高公众对残疾人问题的认识而规定的各项基本目标。

        从联合国决议拟定一份有关残障课题的世界行动纲领一直到向联合国提出这份决议过程中,马来西亚是支持残障人权益和通过有关议决案的国家之一。

        与《世界行动纲领》推出的同时,联合国也宣布了一九八三年到一九九二年为联合国残障人十年,准备在十年期间,把一九八一年国际残障年所燃起的势头继续加温,并贯彻纲领中所强调原则,把它们向全球各地方和社群实施,朝落实的层面推展下去,尤其强调其中平等参与两个原则。

        无论如何,一九八八年联合国对联合国残障人十年进行中期检讨,对《关于残障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发现只有七十七个会议国拥有国家级机构,针对有关目标负责制定政策、计划、研究和培训。

        这期间,联合国在一九九零年之前,针对行动纲领个残障人十年出现了编号39/26、40/31、41/106、42/58、43/26、44/70等多份决议;一再呼吁各成员国把建设国家协调委员会作为残障人课题的首要工作

  国际通用标志

用于指示方向

    标志牌尺寸为0.10m至0.45m正方形,白色轮椅图案黑色衬底或相反,轮椅面向右侧。加文字或方向说明时,其颜色应与衬底形成鲜明对比。所示方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向左。

    信息:

    一、指示建筑物出入口及安全出口;
    二、指示建筑物内、外通路;
    三、指示专用空间位置;
    四、指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

国际通用标志牌比率

国际通用标志牌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五日至十一日,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联合国技术开放合作部在北京召开了发展中国家残障人工作国家协调委员会的作用与职能国际会议,获得了各成员国,包括马来西亚,派出负责残障人事务的国际协调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的代表出席。会议中,通过了《建立和发展残疾人工作,国际协调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的建议,与会的代表在《指导原则》的开首宣言中宣称:

        我们决定将我们的集体分析、结论、政策建议及行动提案记录在案,提请国际社会考虑,实现人人共享的社会的目标--建立一个机会平等,共享物质文化财富世界。

        《指导原则》的各国出席专家的共同意见之中,第二章53、54、55、56、57及58节条文内所提出的观点,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53)迄今为止,发展的社会性方面,特别是残疾人事务,还没有在技术合作获得足够的重视。十年期间,在预防和康复方面取得的进步,相对来说要对于机会平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54)世界发展中国家技术合作,即残疾预防与康复技术援助专家研讨会提出的《维也纳积极行动计划》调整行列(IYDP/SYMP/L2.Rev.1,16March 1982)强调了技术合作中计划平等的重要性。

55)国家协调委员会在发展本国关于残疾人工作的政策和方案方面应该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既作为技术合作的工具又作为其工作对象的工具协调委员会的潜力,并没有得到充份的开放。

56)要进一步实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在技术合作方面,国家协调委员会应依据三个主要战略性方法来发挥其作用。

·         所有发展规划都应将残疾问题例为总体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         应该推动制订专门用于改善残疾人地位的规划。

·         在与残疾人有关的技术合作活动中,适当级别的残疾人组织应充份参与其计划、实施、监测和评估。

57)如果国家对社会发展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承诺,对关于残疾人的国家政策和方案的推动可能会面临长期困难。在此过程中,技术合作是一个重要的辅助计划。关于这样的计划,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发展社会福利政策和方案的指导原则》(第42/125号决议)中包括了一个有用的框架。

58)国家协调委员会应予以关注,下述各项残疾人领域内的技术合作目标:

·         发展规划和项目应包容残疾人的需要、权利和他们的关切。

·         加强专用人员以保证国家协调委员会的有效运作。

·         促进国家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综合性政策和方案的制定与加强。

·         支持残疾人组织的发展以便它们能够对国家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做出有效的贡献。


上一页 |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