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的理念 一、两种观念的抉择 首先,让我们来思考: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我们的残障同胞?过去以来,你的印象中如何为“残障人士”四个字下定义?换句话说,身为人类,你是如何看待你自己的同胞? 表面上看来,上述的思考似乎会一步一步带引我们涉入了社会哲学的艰深论辩,其实,我们最基本要解决的,是在两种不同的观念之间,作出抉择。 第一种观念:把残障人士看待成“病人” 这一种观念,是在观念中强调我们印象中残障同胞的表面特征--生理缺陷,由此得出结论,以为残障人和“正常人”是有分别的,由此把残障人归类为“病人”;并且更进一步就是把“病人”这一概念的“健康的人”的概念互相对立。很不幸的是,人们又常会在定义界限不清楚的情况下,把“健康人”等同于“一般人”或“普通人”;于是,“残障人”也成为相对于“一般人”的一个名词,变成“不一般的人”。 传统的想法和作法都认同“病人”是必须受到隔绝的,社会同意在维护公共秩序与个人安全的大前提下把“病人”或“不同于普通人的人”和一般公众隔离。社会上固定的以为,“病人”是不能任意活动的,以免他们会进一步伤害到自己,也带给其他人不可预测的麻烦。残障人士既然是无法复原的病人,又不是“一般人”,行动常受到限制,那就更应该把残障人安排在特别为残障人士而设的收容空间,不应该鼓励残障人士任意外出。社会也因此生出一种固定观念,强调残障人士外出也要有专人陪伴,以免惹出事端。 病人也被认为是缺乏生产力又或者甚至是脱离社会生产的一群。他们被认为是整个家庭以至社会的负担。残障人士被看待成不再能痊愈的长期病人,所以“病情”被看得更严重,被视为是家人以至社会更大的负担。为了照顾残障者,无论是家庭或社会都必须拔出额外的开销照顾残障人士,救济残障人士。 可是,并非每一个家居环境都适合残障人,也不是每一个家庭都有能力负担残障成员的生活、安排照顾残障成员的人手,分散的负担每一个残障人对每一家庭都造成庞大的经济开销和无形的劳动力耗费。于是,社会又出现另一种衍生的观念,以为社会上应有专为残障人士而设的护理中心,把他们集中管理。人们设计了适合残障人起居生活的特别场所,把残障人士集中在收容所照顾。在这里面,有善长人翁的捐款,也有专人告诉残障人什么是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这种福利制度包含积极与消极的两重意义:一方面,整个社会发展,开始关心了关于残障人的社会问题,社会开始明了,必须集中专门的知识与资源,注意残障人的福利。当社会把残障人课题视为社会义务,这是一种进步。另一方面,这种特别对待,又使“残障人”与“正常人”的隔绝和差别变得更明显了;这使到残障人不是独立在家里,就是独立在收容所里等人探望。 所以,这种把残障人士看待成为“病人”的观念,已无意间无形中赋给残障同胞一个“可怜”的角色。残障同胞的形象被描绘成为不可外出、缺乏能力、等待救济;如此一来,人们把自己的同胞几乎等同于“废人”般看待,甚至残障人也都是“理所当然”的以为自己注定一事无成。 第二种观念:把残障人士看待成“社会人” 如果把残障人士看待成社会的一份子,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既然身为“社会人”,残障人就应当拥有在社会中自由生活的权力。残障同胞对整个社会以至社会上的其他人,既拥有权力也应尽义务。同样的,其他人对于社会中的残障同胞,亦同样是有权力和有义务的。 根据上述的看法,则“残障人”的概念就不应当是和“普通人”或“一般人”概念互相对立的概念。“残障人”这一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一个“肢体或感官有缺陷的正常人”,如此说来,整个社会就应当遵循公平对待所有社会成员的原则,把社会环境设计残障人士可以共享的环境,让残障人士也参与和贡献整个社会。人们既不能限制或抹杀残障人在社会上的权力,残障人也不能以身体缺陷为由,否定了自己对社会有能力贡献和应尽的义务。 根据这第二种观念,则我们就必须承认,人类的环境必须是属于社会上每一份子,包括残障同胞都可以共享的;人类的任何社会政策与规范,也不能漠视、独立或否决任何一类的社会成员。如果有任何一处社会出现了任何人为的障碍,使到身为当地公民的残障人失去了其他正常人一般享受各种社会建设的设施的权力,又或者造成残障人在各领域失去了和其他人一般的均等机会,这个社会就已经含有了歧视和违反人权的因素。任何一个政府订立政策的过程与成果,如果忽略了残障人士的参与和分享,或者独让残障人士独可不必承担任何义务(相对的也失去了权力)而脱离了主流,都可以被视为是以至歧视政策。这种歧视,就像种族歧视、阶级歧视、宗教歧视一般,都是抹杀了社会中某一群人的平等权力,令他们不能和其他人一样共同生活、分享机会和自由。 把残障人视为“病人”和“社会人”的两组观念,其实是代表了两种社会哲学、两种对问题的不同看法,以及两种不同的解决方针: 第一种观念,是把每一个残障人当成社会中可以抽离的特殊份子。因此,只要把这种份子从社会大环境中抽离,在特殊的小环境他或他们个人的问题,则也就是同时解决了社会问题。 第二种观念,则以为残障人是社会中不可分割、与整个社会互动的平等份子;因此,首先应考虑残障人如何能尽社会责任,贡献社会。如此设想,不只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且是要让残障人全面参与推动社会发展。
残障人不是重罪犯人,没有理由受到隔绝和面临几乎是终身递夺共鸣权利的命运。残障人也不是病人,既不是致命传染病患者,也不是患上需要长期留院观察的重症,不必要受到隔绝。如果社会的建设过程有考虑到残障人士的权利和共享,残障人也就可以像其他人一样有很大程度的自由活动能力,去学习去工作、参与各种社会活动。问题的关键似乎不是残障人们不能外出溜动,而是的一种观念造成人们“不让”残障人活动。 如果是其他人的观念漠视了残障人的行动权和设施使用权,那么其他人必须意识到这是一种必需改正的态度。如果有人在建设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而不理法律也不理人情,只是明知故犯的节省,那么,他就会忽视如何规划没有障碍物的环境,他会令到残障人不能如其他人安全和方便的通行与使用一切措施。有心的自私就更应受到所有相信正义与仁爱的人民抵制。 事实上,许多家有残障人的家庭都有相同的经验!他们也盼望,他们家中的残障成员,能够如同“普通人”一般的去上学、去工作,尽社会义务,成为家庭的经济来源,而不是一个成为令家人负担的“病人”。而且,让残障人士投入社会发展,发挥动力,也符合了社会发展的要求。 问题就在整个社会以至残障人要如何定位他们自己?他们偏重把残障社群定义为“病人”或者一个“社会人”?人们的社会规划与硬体建设,又是否限制了残障人士身为社会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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