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人士法令二零零二

第一章 前序
第二章 机会和充分参与的平衡
第三章 歧视残障人士相关条目
第四章 残障人士委员会
第五章 罪行


序 文
               一个提供残障人士平等机会及防止歧视及骚扰的法令。

               此 法 令 的 宗 旨:

    i) 确保马来西亚残障人士在法律面前像其他社会人士一样拥有平等权力。 

   ii) 尽所能排除因残障而对残障人士的歧视。

  iii) 促进社会对残障人士的共识及接受,给予他们一个平等及充份参与的

       机会使他们能像其他合法公民一样。

   

第一章 前序

1. 简短标题及生效日期
    此法令将被引用称为残障人士法令二零零二。

2. 定义
  “残障”意指能力的不足或约束,造成不能完成一些正常人的活动,由损伤所引起。
  “平等机会”意指社会的各种制度及环境,例如服务领域,各类活动,资讯知识及公文,提供给所有的人,特别是残障人士。
  “损伤”意指心理,生理构造上或功能的任何损害或不正常。
  “障碍”意指个人的缺陷,由损伤及残障所造成,限制或阻止履行平常任务,取决于个人的年龄,性别及文化因素。
  “部长”意指国民团结及社会发展部部长。
  “复元”意指一种过程在于帮助残障人士达到及维持最佳的生理,感觉,智慧,心理和社会工能,提供他们工具来改变他们的生活朝向更独立。复元包括一切的措施在于提供及恢复生理功能,或补偿失去生理功用或功能限制。
  “相关的当局”意指马来西亚联邦政府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或当局的任何部门暂时负责这个主题问题。

第二章 机会和充分参与的平衡

第一部分 :预防和伤残的早检测

1. 在它的经济容量极限内和发展,相关的当局,出于对防止伤残发生考虑与看法:-
    (a) 同意或导致是被承担的勘测,调查和研究关于伤残发生的起因;
    (b) 促进防止伤残各种各样的方法;
    (c) 保证, 所有相关的医疗和医护人员在主要健康中心充分地被训练装备给卫生保健人与伤残并且那他们得以进入相关的治疗方法和技术;
    (d) 采取措施为母亲和孩子产前 ,出生时期前后和出生后关心;
    (e) 创造了悟在大量之中通过电视,收音机和其它大众传播媒体在伤残和预防措施的起因被采取。

2. 在它的经济和发展极限内,相关的当局保证,他们也许需要保存的人与伤残被带有所有 规则治疗和医学或改进起作用的他们的水平。

第二部分: 教育

1. 每个孩子与任一种和伤残的任一个水平得以进入自由教育在一个适当的环境里他或她获得十八年的年龄。

2. 教育为人与伤残应该形成全国教育计划, 课程发展和学校组织的一整体部分。

3. 相关的当局将竭力促进学生的综合化与伤残在正常学校容纳向人的教育供应与伤残在这个主流, 相关的当局将:-
    (a) 有一项清楚地陈述的政策, 由这个社区了解和接受于学校水平和整个;
    (b) 考虑到课程灵活性,加法和适应;
    (c) 赡养质量和容易接近的材料, 进行师范训练和支持老师。

4. 特殊教育也许被考虑在一般学校系统充分地不适应所有人需要与伤残的情况或特殊教育被视为是教育的最适当的形式为有些学生与伤残的地方。它应该瞄准学生为教育做准备在一般学校系统。特殊教育的质量应该反射同样标准和志向象大众教育和应该严密被连接对它。最基本上,残障学生应该象没有伤残的学生买得起教育资源。

5. 为了保证, 质量教育是容易接近的对所有, 特别留意将被集中于以下区域即, 课程教育节目, 教方法和支助性业务。
    (1) 为人与视觉损伤,在准备和主要水平,一门修改过的课程将包括但对知觉训练,每日生存技能, 特殊指令在盲人识字系统读书和文字,取向和流动性,基本知识在计算机里与屏幕读书软件,数学,音乐和比赛不会被限制。准备为主流教育,必须被制定出在早年教育于主要水平保证,视觉上被削弱的孩子可能喜欢其它孩子与伤残,除了这些与精神迟延,被教育与他们的非残疾同辈对最大可能。在中学和大学阶段,他们将被集成主流教育和经受这门规则课程。学生与视觉损伤在这些水平将支持与必要的服务譬如读书材料在盲人识字系统或音像形式,盲人识字系统设备,读书机器,计算机与特别应用,低视觉设备,取向与流动性,建议和资源老师(在中学)。
    (2) 为人与听力损伤,修改过的课程将强调通信和为专门制作集会学生的教育需要的语言发展。这门课程将包括特殊指令在讲话,读书,听觉训练并且节奏使用总通信,多重感觉和其他接近。他们应该被推荐看支援人员譬如手势语口译员,audiologists,otologists,讲话治疗师,听觉教练员和其他人依照必要。由于聋和聋瞎人特殊通信需要,他们的教育也许比较适当地被提供在学校为这样人或特别类和单位在主流学校。
    (3) 为人与矫形障碍,质量教育和这些在规则教育和他们将被允许上类在教学楼的将给相似底层每当可能。类日程表和其它恰当考虑将被做适合他们学习要求。努力将被做为建筑障碍撤除从学校和学院。
    (4) 为人与精神迟延,这门修改过的课程将强调在训练在自已关心,社会化,机器,在职业之前和其他每日生存技能。对于那些与严厉迟延,重点是在自已关心技能的发展。
    (5) 为人与行为问题譬如这些与孤独性,为人与学习伤残和为人与多个障碍,修改过的课程将包括特别活动和行为,功能和技术学术技能的正常化的教育技术以恢复原状他们在社会。

6. 相关的当局象是必要给一个孩子与伤残机会均等在教育将创始或将导致对被创始的研究为设计和开发新设备,教学援助,特别教材或如此其他项目的目的。

7. 相关的当局将设定师范训练机关充分数字和将支持非政府组织以开发师范训练节目专业化在伤残所以必需品被训练的人力是可得到的为特别学校和为孩子的集成学校与伤残。

8. 无损于前面供应,相关的当局将准备将供应的一份全面教育计划:
    - 被赋予个性的教育计划的实施关于每孩子与伤残在学校;
    - 运输设施对孩子与伤残或供选择地财政刺激对父母或监护人以使他们的孩子与伤残上学校;
    - 供应免于费用特别书和设备需要为孩子的教育与伤残;
    - 奖学金津贴对学生与伤残;
    - 手段出席父母委屈关于他们的孩子的安置与伤残。

第三部分: 就业

1. 相关的当局即将组织工程为人的就业的促进与伤残:
    - 工作适当工作发展和扩散为人与伤残:
    - 措施设计和适应工作场所和工作前提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变得可理解对于用不同的伤残人;
    - 支持对新技术的补助设备的用途和发展和生产, 工具和设备和措施促进通入这样设备和设备为残障人士,以使他们获取和维护就业;
    - 适当的训练和安置供应和进行支持譬如个人协助和口译员服务:
    - 公众了悟培养的竞选设计克服消极态度和偏见关于工作者与伤残;
    - 措施改进工作环境为了以防止伤害和损伤和措施为承受就业雇员的修复关系伤害。

2. 相关的当局将公式化以下政策为保证人的就业与伤残:
    - 百分之一工作在国营部门在一年是后备的为残障人士;
    - 刺激和认识对任一位雇主维护不少于百分之5人的就业与伤残一个连续的期间没有少于12个历月,和特别刺激对任一位雇主维护超过百分之10人的就业与伤残一个连续的期间没有少于12排进日程表几个月;
    - 税收鼓励对雇主获取设备为他们的雇员的目的与伤残或做调整以容纳雇员与伤残。

3. 相关的当局将公式化以下计划为促进人的企业精神和个体劳动与伤残;
    - 津贴为小企业由人与伤残完全拥有;
    - 贷款为资本财力;
    - 事务援引是可理解对于用不同的伤残人;
    - 专属合同或优先权生产权利;
    - 特别代办处为物品行销生产由人与伤残。

第四部分: 复元

1. 相关的当局将开发或将支持全国修复节目的发展为所有小组人与伤残。这样节目应该根据人实际各自的需要与伤残和充分参与和平等的原则。

2. 修复节目将包括但对基本技能不会被限制火车改进或补尝一个受影响的作用, 建议残障人士和他们的家庭, 显现出的自已信赖, 和偶尔的服务譬如评估和教导。

3. 所有残障人士,包括严厉并且/或者多伤残的残障人士,需要修复得以进入它。

第五部分: 可及性

1. 相关的当局将公式化政策以使这个物理环境容易为残障人士接近以提供通入信息和通信。

2. 当地政府将保证将使残障人士得以进入在公开和私有大厦经由一致的大厦准法律,有效的实施和达到一个障碍自由的环境。

3. 相关的当局将分配资金为建筑设施和结构特点供应向残障人士在政府大厦和相关设施。

4. 相关的当局将开发一个综合节目以协助残障人士以获取更多通入公共交通工具设施。

5. 相关的当局将开发节目以使信息服务和文献可转达于残障人士。盲人识字系统,磁带服务,大印刷字体和其它适当的技术应该被使用为视觉损伤的残障人士提供通入书面信息和文献。同样的,适当的技术应该被使用为那些听力损伤或领悟困难的残障人士提供通入讲话的信息。

6. 为了促进通信在聋人和其他人之间,手势语解释服务将被提供在关键地方譬如教育机构和健康中心当最新的电信服务应该使可得到譬如网照相机,网际网络录影会议和电信中转服务。

7. 相关的当局将公式化指南使媒介特别是电视,收音机和报纸,和电信操作员以使他们的服务可理解对于残障人士。

8. 残障人士组织和团体将被磋商当:-
    (a) 显现出的标准和范数为可及性对物理环境;
    (b) 显现出的措施使信息服务容易接近。

第六部分: 支助性业务

1. 相关的当局将建立与残障人士组织和团体进行通信和将保证他们的参与政府政策的发展。残障人士组织和团体也许有确定需要的角色和优先权,参加计划,服务的实施和评估和措施关于残障人士的生活,和贡献对民众意识和对提倡者变动。

2. 相关的当局应该介入残障人士组织和团体,在所有决策与计划和节目相关关于残障人士或影响他们的经济和社会状态。

3. 相关的当局, 于定期的间隔时间, 将收集性别具体统计和其它信息关于残障人士的生活环境。这样的数据搜集也许被举办与全国人口调查和人户调查一道和能被承担在接近合作,特别,与研究大学和残障人士组织和团体人。

4. 相关的当局应该支持,包括财政资金上否则,发展,生产,分布和为服务协助设备和设备和知识的传播关于他们。

5. 相关的当局应该支持,包括财政资金上或否则个人协助节目和解释服务发展和供应,特别是为严厉并且/或者多伤残的残障人士。

第七部分: 社会保险

1. 相关的当局将保证提供充分收入和支持给予那些,由于伤残或与伤残相关的因素,丢失了或临时地接受对他们的收入的坚固减少或被否认工作机会的残障人士。

2. 社会保险节目应该为残障人士对寻求就业提供刺激,这是为了以建立或以重新建立他们收入赢得容量。

3. 残障人士和他们的家庭需要充分被通知关于采取防备措施提防性虐待和其他恶习侮辱形式。残障人士在家庭,社区或机关对恶习侮辱是特别脆弱的,他们需要被教育关于怎样避免恶习发生,认可什么时候恶习发生并且报告关于这样行动。

第三章 歧视残障人士相关条目

第一部分: 伤残歧视的解释

1. 为这法案的目的,歧视者将被视为歧视它人的伤残(“被歧视者”),如果由于被歧视者的伤残,歧视者在于是相同的情势下对待一个正常人比较好,比较不好的对待或提议少有利地对待这个被歧视者。

2. 间接歧视残障人士为这法案的目的,歧视者将被视为歧视被歧视者,如果歧视者要求被歧视者依从以下的要求或条件:-
    (a)一个比较高比例没有伤残的人士依从或能够依从的;
    (b)那些不是合理的案件情势; 或
    (c)那些被歧视者所不做或不能够依从的。

3. 拥有缓和或治疗设备或辅助援助的人士。为这法案的目的,歧视者将被视为歧视被歧视者,导致被歧视者接受不好的对待,如果被歧视者拥有或随身带有:-
    (a) 一个缓和或治疗设备; 或
    (b) 被歧视者所使用的辅助援助, 或任何于与这个事实有关。

4. 由口译员,助理陪同等的人士。为这法案的目的,歧视者将被视为歧视被歧视者,导致被歧视者接受不好的对待,如果被歧视者随身有以下人士陪同:-
    (a) 口译员,
    (b) 助读者,
    (c) 护理人员, 或
    (d) 助理;提供解释性,读的或其他服务给于有残障的被歧视者,或任何于与这个事实有关。

第二部分:伤残歧视的禁止

1. 歧视在就业

    (1) 雇主或人行动或声称行动代表雇主不会歧视反对一个人在另一人的伤残的地面。
          (a) 在安排做为确定谁的目的应该被提供就业:
          (b) 在确定谁应该被提供就业
          (c) 用就业被提供的期限或条件

    (2) 雇主或人行动或声称行动代表雇主不会歧视反对一名雇员在雇员的伤残的地面:
          (a) 用这位雇主买得起这名雇员的期限或雇用条件;
          (b) 由否认或限制雇员的通入机会为促进, 调动或训练, 或所有其它好处联系就业:
          (c) 遣散这名雇员
          (d) 服从这名雇员对任何其它损伤。


2. 歧视反对代理由委员会。

    (1) 校长或人行动或声称行动代表校长不会歧视反对一个人在另一人的伤残的地面:
          (a) 安排做为确定谁的目的应该是参与作为代理由委员会;
          (b) 在确定谁应该参与作为代理由委员会;
          (c) 用这个人参与作为代理由委员会的期限或条件。

    (2) 校长或人行动或声称行动代表校长不会歧视反对代理由委员会在代理的伤残的地面。
          (a) 用校长买得起这个代理作为代理由委员会的期限或条件:
          (b) 由否认或限制代理的通入机会为促进,调动或训练或所有其它好处联系这个位置作为代理由委员会;
          (c) 终止订婚
          (d) 服从这个代理对任何其它损伤。

3. 合作

    (1) 提议形成对合作的人不会歧视反对其它人在另一人的伤残的地面;
          (a) 在确定谁应该被邀请适合一个伙伴在这次合作
          (b) 用另一人被邀请成为一个伙伴在这次合作的期限或条件

    (2) 一个或更多伙伴在合作不会歧视反对其它人在另一人的伤残的地面 :
          (a) 在确定谁应该被邀请适合一个伙伴在这次合作
          (b) 用另一人被邀请成为一个伙伴在这次合作的期限或条件

    (3) 一个或更多伙伴在合作不会歧视反对其它因为伤残的另一合作伙伴:
         (a) 由否认或限制伙伴的通入任何好处升起的形式是一个伙伴在这次合作;
         (b) 逐出另一伙伴从这次合作
         (c) 服从的钍伙伴对任何其它损伤。

4. 合格的身体

     (1) 被授权商谈的当局或身体,更新,延伸,取消或撤出是需要的为或促进行业,继续实践贸易的授权或资格或其他参与职业不会歧视反对一个残障人士:-
           (a) 由拒绝或不商谈更新或延长授权或资格;
           (b) 用它准备商谈这个授权或资格或更新或扩大这个授权或资格的期限或条件
           (c) 取消或撤出授权或资格或变化期限或它举行的条件。

5. 被登记的组织

     (1) 被登记的组织一个被登记的组织或一个被登记的组织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的管理委员会不会歧视反对一个残障人士。
         (a) 拒绝或不以接受对会员资格的人的申请;
         (b) 用这个组织准备承认这个人会员资格的期限或条件。

     (2) 一个被登记的组织或一个被登记的组织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的管理委员会不会歧视反对被登记的成员是残障人士。
         (a) 否认或限制伙伴的通入任一好处提供了由这个组织:
         (b) 剥夺这名成员会员资格或变化会员资格的期限;
         (c) 服从这名成员对任何其它损伤。

6. 教育

    (1) 教育当局不会歧视反对一个人在人的伤残的地面:
         (a) 拒绝或不以接受人的入学申请作为学生;
         (b) 用它准备承认这个人作为学生的期限或条件。

    (2) 教育当局不会歧视反对一名学生在学生的伤残的地面:
         (a) 否认或限制伙伴的通入任一好处提供了由教育当局,
         (b) 逐出这名学生,
         (c) 服从这名学生对所有其它损伤。

    (3) 这个条目部分将不会视为不合法在于歧视反对一个人在人的伤残的地面关于入场对一 个教育机构完全建立或主要为有特殊伤残这个人没有那特殊伤残的学生。

7. 访问公开大厦。

    (1) 人不会歧视反对其它人在另一人的伤残:
          (a) 拒绝允许另一人访问或对所有大厦的用途或部分大厦, 那公众或公众的部分被给权 或考虑到进入或使用不管付款。
          (b) 用这个以前那人准备着允许另一人通入或对任何如此大厦的用途的期限或条件
          (c) 关于通入手段供应这样大厦
          (d) 拒绝给予另一人对任何设施的用途在公众或公众部分被给权或被允许使用的这样大厦 (不管怎样为付款)。
          (e) 用这个人准备着允许另一人在使用中对任何如此设施的的期限或条件。
          (f) 要求另一人留下这样大厦或停止使用这样设施。

8. 物品,服务和设施。

    (1) 人不管为付款或不是不提供物品或服务 ,或制做设施可得到将歧视反对其它人在另一人 的伤残的地面。
         (a) 拒绝提供另一人以那些物品或服务或使那些设施可得到对另一人:
         (b) 用这个人提供另一人以那些物品或服务或使那些设施可得到对另一人的期限或条件
         (c) 以这个人提供另一人以那些物品或服务或使那些设施可得到对另一人的举止以。

9. 膳宿供应

    (1) 人不会歧视反对其它人在另一人的伤残的地面:
          (a) 拒绝对膳宿供应的另一人的申请;
          (b) 用膳宿供应为另一人被提供的期限或条件
          (c) 顺从另一人的应用为膳宿供应或根据另一人优先次序比较低的命令在那膳宿供应的申请人任何名单。

    (2) 人不会歧视反对其它人在另一人的伤残的地面:
          (a) 否认或限制另一人的通入任一好处联系膳宿供应由另一人占领:
          (b) 赶出另一人从膳宿供应由另一人占领;
          (c) 服从另一人对任何其它损伤关于膳宿供应由另一人占领。

10. 土地和物产

     (1) 人不会歧视反对其它人在另一人的伤残的地面:
          (a) 拒绝或不以处理一土地或物产或兴趣在土地或物产上对另一人。
          (b) 用一土地或物产或兴趣在土地或物产上为另一人被提供的期限或条件。

11. 体育和消遣活动

     (1) 人不会歧视反对其它人在另一人的伤残的地面由排除其它人从体育或消遣活动。

     (2) 这个部分不回报不合法的歧视反对人如果:
           (a) 这个人不是合理地能进行举动合理地要求关于体育或消遣活动。
           (b) 体育活动被举办只为有特殊伤残并且这个被提及的人没有那伤残的人。

第三部分: 歧视介入骚扰

1. 在就业上的骚扰

     (1) 没有人将关于伤残, 扰乱其它人:
           (a) 谁是那人的雇员; 并且
           (b) 有伤残的。

     (2) 没有人将关于伤残, 扰乱其它人:
          (a) 是上面第一提及的人的雇员; 并且
          (b) 有伤残的。

     (3) 没有人将关于伤残, 扰乱其它人:
          (a)是由上面第一提及的人或上面第一提及的人的雇主, 正在寻找就业;并且
          (b) 有伤残的。

2. 在教育上的骚扰 一个教育机构职员的成员不会关于伤残,扰乱其它人:
    (a) 那些于教育机构读书的学生或正在寻找进入那个教育机构成为学生的人; 并且
    (b) 有伤残的。

第四部分: 豁免

1.由法规批准的行动。 这个条目部分将不会视为不合法在于由一个直接服从以下而完成任何行动的人:
    (a) 由法规批准的行动;
    (b) 法院或法庭的命令; 或者
    (c) 任何法律或章程。

2. 传染病 这个条目部分将不会视为不合法在于一个由于伤残而歧视反对其它人的人,如果:
    (a) 他的伤残是由传染病所导致; 并且
    (b) 歧视是必要保护公共卫生。

3. 委员会也许赠与豁免 这个委员会会在一个受影响的人申请下, 由书面通知豁免第三章第二部分的操作, 依照书面通知内的期限和条件。

第四章 残障人士委员会

1. 委员会的创立。
    一个独立团体被命名为残障人士委员会将为这法规的宗旨而成立。

2. 会员资格。 这个委员会包括以下成员由部长任命:-
    (a) 主席, 并且是委员会的行政主席;
    (b) 四个人代表政府; 与
    (c) 四个人的个体与残障人士组织的代表人。 没有人会合格在任职作为委员会的成员除非他或她有坚固知识或实践经验关于事态与 复元或其它与伤残方面有相关的。

3. 任期。
    依于期限和条件依照规定在任命信件, 委员会的成员担任职位为期限不超出三年, 委 员会的成员有资袼再任命。

4. 报酬和其它费用。
    国议会将分配充足的资金作为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和委员会的其它费用。 这个委员会也能起草开发它自己的规程与它的一般管理相关。

5. 委员会的作用。
    - 行使这个法规对此授予的所有力量。
    - 劝告部长关于对伤残的歧视。
    - 递交报告给国议会关于这个法规的实施。
    - 采取措施保障残障人士的权利和所提供的设施。
    - 促进对这个法规的理解, 采纳, 和服从。
    - 承担研究和教育活动为促进这个法规的宗旨。
    - 准备, 和出版一些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指南, 以预防由于伤残而歧视。

这个委员会的行政主席将协调这个委员会的工作和是负责这个委员会的每日运作。
其它成员将在行政主席监督之下执行他们一般的任务。

6. 委员会调查怨言和指控。
    无损于前提, 这个委员会可以, 自已动议或通过一个创伤人的申请, 调查以下有关的怨言:

    - 残障人士的权利的剥夺; - 非实施法律, 规则, 准法律, 章程, 行政命令, 指南, 或相关当局的指示, 机关, 法人团体和非政府组织为保护残障人士的福利。
    - 并且接受指控与有关当局或团体有相关的事。

7. 委员会侦查
    为根据这个法规执行释放他们的任务关于询问和调查, 这个委员会应该被授予和法 院在司法行动法院之下的一样力量:

    - 召唤和强制执行证人出勤;
    - 要求任何文件的发现和提供;
    - 申请任何公开纪录或拷贝从任何法院或办公室获取的文件;
    - 接受证据在宣誓书。

8. 起诉。
    在适当调查以后, 如果根据委员会的观点破坏和违犯这个法规, 这个委员会也许接 受事相关的检控当局为起诉。

第五章 罪行

((将咨询相关法律部门))